近日,江西省贛州市興國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非法采礦案,被告人林某因非法采礦(河砂)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陸仟元。這是興國縣首例因非法采砂被追究刑事責任案例。
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間,被告人林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多次組織他人假以各種借口,在興國縣隆坪鄉(xiāng)河道內盜采河砂,縣水利局曾多次對其進行制止。被告人林某非但不停止其不法行為,且膽敢組織煽動群眾聚集當?shù)卣[訪,以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氣焰十分囂張。為嚴肅法紀,以正視聽,興國縣水利警務室在充分掌握其違法事實情況下,將案件移送至縣公安局。興國縣公安局火速查明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實,在充分收集到其犯罪證據(jù)的情況下,于2014年3月25日將被告人林某刑拘在案,同年4月30日將其逮捕。興國縣人民檢察院根據(jù)興國縣公安機關的偵查材料于2014年7月23日向興國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興國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某自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間,以牟利為目的,在未獲得河道采砂許可的情況下,先后多次雇傭鏟車、組織運輸車輛在興國縣隆坪鄉(xiāng)龍下村里布江組河段河道內盜采河砂共計4271.8立方米,銷售至興國縣的隆坪、高興、茶園等鄉(xiāng)鎮(zhèn),經(jīng)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鑒定,被告人林某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為人民幣153784.8元。并根據(jù)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載明,河沙是一種礦產資源,歸屬非金屬礦種?!兜V產資源法》、《水法》對開采河沙均有詳細規(guī)定,江西省人民政府還根據(jù)本省的具體情況專門制定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盜采河沙情節(jié)嚴重,經(jīng)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多次制止卻不思悔改,為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組織煽動群眾聚集當?shù)卣[訪,性質惡劣。為嚴厲打擊這種不法行為,整肅河沙市場,規(guī)范河沙開采秩序。興國縣水利警務室果斷出擊,積極配合省、市、縣相關部門迅速將犯罪嫌疑人林某緝拿歸案,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