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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關于加強渣土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等重型貨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4-08-14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鄭州日報
核心提示:為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綜合整治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經市政府批準,將進一步加強渣土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等重型貨車交通安全管理。

為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綜合整治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經市政府批準,將進一步加強渣土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等重型貨車交通安全管理?,F通告如下:


一、嚴格查處違法行為


1.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處以1000-1500元罰款,可以并處行政拘留15日以下,可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2.對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以200元罰款,記12分,依法扣留機動車;對故意遮擋號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以200元罰款,記12分。


3.對闖紅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以200元罰款,記6分;對闖禁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以100元罰款,記3分。


4.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未達20%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處20-50元罰款,記3分;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未達20%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處200元罰款,記6分;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處20-50元罰款,記6分;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處200元罰款,記12分;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處以200-2000元罰款,記12分,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處以1000-2000元罰款,記12分,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對疲勞駕駛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以200元罰款。


5.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0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10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以5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罰款;城市管理部門依據《鄭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辦法》,對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車輛清運工程渣土的,每輛車處以5000元罰款。


7.城市管理、城鄉(xiāng)建設、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設立聯合執(zhí)法辦公室。對渣土車的聯合執(zhí)法由城市管理部門牽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配合;對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的聯合執(zhí)法由城鄉(xiāng)建設管理部門牽頭,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配合;并依據各自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分別予以處罰。


二、嚴格源頭管理


8.對建設、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罰款。


9.對單位或個人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對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3000元罰款。


10.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應按《道路運輸車輛動態(tài)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要求安裝符合標準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三、嚴格責任追究


11.對發(fā)生死亡交通事故的駕駛人、企業(yè)管理人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嚴格追究其責任;對車輛所在的運輸企業(y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業(yè)整頓,經停業(yè)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12.對公職人員直接或間接參與重型貨車行業(yè)經營的,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失職瀆職的,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依法依紀查處,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13.公布舉報電話,及時接受群眾的舉報,并適當給予獎勵。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監(jiān)督電話:66521111;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監(jiān)督電話:67178840;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監(jiān)督電話:67881602;城市管理部門監(jiān)督電話:67172000;紀檢監(jiān)察部門監(jiān)督電話:67186476。


本通告所指的機動車輛專指渣土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等重型貨車。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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