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商務部發(fā)布第54號公告,決定將原產于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丙酮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4.3%。
商務部于2008年6月8日發(fā)布2008年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2009年6月26日,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就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向商務部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書提出了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證據。2009年9月10日商務部發(fā)布立案公告,決定對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復審調查范圍是申請人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
商務部于2008年6月8日發(fā)布2008年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2009年6月26日,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就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向商務部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書提出了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證據。2009年9月10日商務部發(fā)布立案公告,決定對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復審調查范圍是申請人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