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nèi)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nèi)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nèi)容提示
本次會議沒有否決或修改提案的情況
本次會議沒有新提案提交表決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12年6月20日上午在公司B樓201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徐征先生主持。公司股東和股東代理人、公司董事、監(jiān)事、部分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會議。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會議合法有效。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1,686,626,212(十六億八千六百六十二萬六千二百一十二)股,占公司總股本的72.92816%,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二、提案審議情況
股東大會就董事會的提案以現(xiàn)場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投票表決,并通過了下列提案:
?。ㄒ唬徸h通過了《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投資建設昆山市中環(huán)快速化改造工程項目的議案》;
項目情況詳見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www.sse.com.cn)披露的《對外投資公告》(公告編號:臨2012-024)和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資料。
全體股數(shù)
同意股數(shù)
反對股數(shù)
棄權股數(shù)
同意比例
全體股東
1,686,626,212
1,686,625,612
0
600
99.99996%
?。ǘ徸h通過了《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條款的議案》;
全體股數(shù)
同意股數(shù)
反對股數(shù)
棄權股數(shù)
同意比例
全體股東
1,686,626,212
1,686,625,612
0
600
99.99996%
三、律師見證情況
上海金茂凱德律師事務所李志強律師、方曉杰律師對本次會議出具法律意見書,結論是:
“本所認為,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未有股東提出臨時提案,會議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及附件
1、經(jīng)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金茂凱德律師事務所關于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3、經(jīng)修訂的《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0日
重要內(nèi)容提示
本次會議沒有否決或修改提案的情況
本次會議沒有新提案提交表決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12年6月20日上午在公司B樓201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徐征先生主持。公司股東和股東代理人、公司董事、監(jiān)事、部分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會議。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會議合法有效。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1,686,626,212(十六億八千六百六十二萬六千二百一十二)股,占公司總股本的72.92816%,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二、提案審議情況
股東大會就董事會的提案以現(xiàn)場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投票表決,并通過了下列提案:
?。ㄒ唬徸h通過了《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投資建設昆山市中環(huán)快速化改造工程項目的議案》;
項目情況詳見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www.sse.com.cn)披露的《對外投資公告》(公告編號:臨2012-024)和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資料。
全體股數(shù)
同意股數(shù)
反對股數(shù)
棄權股數(shù)
同意比例
全體股東
1,686,626,212
1,686,625,612
0
600
99.99996%
?。ǘ徸h通過了《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條款的議案》;
全體股數(shù)
同意股數(shù)
反對股數(shù)
棄權股數(shù)
同意比例
全體股東
1,686,626,212
1,686,625,612
0
600
99.99996%
三、律師見證情況
上海金茂凱德律師事務所李志強律師、方曉杰律師對本次會議出具法律意見書,結論是:
“本所認為,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未有股東提出臨時提案,會議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及附件
1、經(jīng)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金茂凱德律師事務所關于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3、經(jīng)修訂的《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