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烏魯木齊海關發(fā)布《喀什海關關于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貨物申報不實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喀關簡罰字〔2022〕0026號》,對喀什海關關于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不實申報出口貨物進行處罰。
經調查,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疏忽,未及時向報關公司提供真實的貨物情況導致申報不實情形發(fā)生,其申報的阻垢劑及未申報的磷酸三鈉兩薦商品,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經喀關計核字2022年第0016號計核證明書計核,申報不實的貨物價值為6.48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六條,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人民幣0.763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