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硅酸鹽水泥》修訂稿將代替GB 175-2007版,建議2020年10月1日頒布實施,過渡期為6個月。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將“條文強制”修訂為“全文強制“
2、在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引用文件
3、對水泥組分進行細化和調整
4、取消了“活性混合材料”和“非活性混合材”
5、取消了復合硅酸鹽水泥的32.5(R)強度等級
6、將氯離子由“≤0.06%“改為“≤0.10%“
7、調整了水泥3d強度指標
8、將普通硅酸鹽水泥的細度表征改為“以篩余表示”
9、其它變化詳見修訂說明..................
本標準按照 GB/T1.1-2009 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 GB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及第 1 號、第 2 號、第 3 號修改單。
與 GB175-2007 及第 1 號、第 2 號、第 3 號修改單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將“條款強制”改為“全文強制”(見前言,2007 年版前言);
——在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 “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 21371 用于水 泥中的工業(yè)副產石膏”、“GB 31893 水泥中水溶性六價鉻(VI)的限量及測定方法”、“GB/T 35164-2017 用于水泥、砂漿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GB/T′′′′ 粉煤灰中的銨離子含量的限量及檢驗方法”等 引用文件(見第2章,2007年版第2章和第1號修改單);
——對水泥組分進行了細化和調整(見 4.1,2007 年版的 5.1);
——將普通硅酸鹽水泥“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過水泥質量5%且符合5.2.5的窯灰中的代替”改為“0~5%”的“本替代組分為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的石灰石、 砂巖、窯灰中的一種材料”(見4.1中表2,2007年版的5.1);
——將礦渣硅酸鹽水泥“其中允許用不超過8%且符合本標準5.2.3的其他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標 準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標準5.2.5的窯灰中的任一種材料代替”改為“0~8%”的“本替代組 分為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的粉煤灰、火山灰、石灰石、砂巖、窯灰中的一種材料”(見4.1中表2,2007年版 5.1);
——將復合硅酸鹽水泥中的“本組分材料為由兩種(含)以上符合本標準 5.2.3 的活性混合材料或和符合本標準 5.2.4 的非活性混合材料組成。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 8%且符合 5.2.5 的窯灰代 替”改為“本組分材料由符合本標準的?;郀t礦渣、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石灰石、砂巖中的 三種(含)以上材料組成。其中石灰石和砂巖的總量小于水泥質量的 20%”以及“0~8%”的“本替代組 分為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的窯灰”(見 4.1 中表 3,2007 年版的 5.1);
——將“符合 GB/T 203、GB/T 18046、GB/T 1596、GB/T 2847 標準要求的粒化高爐礦渣、?;郀t礦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改為“?;郀t礦渣的質量系數、二氧化鈦質量分數、氧化亞 錳質量分數、氟化物質量分數、硫化物質量分數、玻璃體含量應符合 GB/T 203 或 GB/T 18046 的規(guī)定”、 “粉煤灰的燒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質量分數、游離氧化鈣質量分數、安定性、半水亞硫酸鈣含量, 以及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鋁和三氧化二鐵的總質量分數應符合 GB/T 1596 的規(guī)定。粉煤灰中銨離子含量 的限量應符合 GB/T ′′′′《粉煤灰中的銨離子含量的限量及檢驗方法》的規(guī)定”、“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的種類、火山灰性試驗、燒失量、三氧化硫含量應符合 GB/T 2847 的規(guī)定”(見 4.2.3、4.2.4 和 4.2.5, 2007 年版的 5.2.3);
——取消了“活性混合材料”和“非活性混合材”(見 2007 版 5.2.3、5.2.4)
——將“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鋁(質量分數)應不大于 2.5%”改為“石灰石、砂巖的亞甲基藍值 不大于 1.4g/kg。亞甲基藍值按 GB/T 35164-2017 附錄 A 的規(guī)定進行檢驗”(見 4.2.6,2007 年版的 5.2.4);
——取消了復合硅酸鹽水泥的32.5、32.5R強度等級(見第5章,2007年版第6章、第2號和第3號修 改單);
——將硅酸鹽水泥的氧化鎂(質量分數)由“≤5.0%”改為“≤6.0%”,并刪除了備注“a如果水 泥壓蒸安定性合格,水泥中氧化鎂含量(質量分數)允許放寬至6%”、“b當水泥中氧化鎂含量(質量 分數)大于6.0%時,需進行壓蒸安定性試驗并合格”(見6.1,2007年版的7.1);
——將氯離子(質量分數)由“≤0.06%”改為“≤0.10%”(見6.1,2007年版的7.1)
——增加了水溶性六價鉻(VI)的限量和測定方法(見6.2和7.3);
——將“若使用活性骨料,若用戶要求提供低堿水泥時,水泥中的堿含量應小于0.6%或由買賣雙方 協商確定”改為“當用戶要求提供低堿水泥時,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見6.3,2007年版的7.2);
——增加了“壓蒸安定性合格”的要求,并作為型式檢驗的參數之一(見6.4.2.2、8.2.2);
——增加了水泥放射性核素限量和測定方法(見 6.5 和 7.9);
——修訂了各強度等級水泥的 3d 抗壓強度指標(見 6.4.3,2007 年版的 7.3.3);
——將“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的細度以比表面積表示,其比表面積不小于 300 m2/kg;礦 渣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火山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的細度以篩余表示,其 80μm 方孔篩篩余不大于 10%或 45μm 方孔篩篩余不大于 30%”改為“硅酸鹽水泥的細度以比表面積表示,不 低于 300m2/kg、但不大于 400 m2/kg。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火山灰 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的細度以 45μm 方孔篩篩余表示,不小于 5%。當有特殊要求時,由買賣 雙方商議解決”(見 6.4.4,2007 年版的 7.3.4);
——將組分測定改為“按GB/T 12960進行”(見7.1,2007年版的8.1);
——刪除了“編號及取樣”中對10′104t以下生產能力的規(guī)定(見8.1,2007年版的9.1);
——將出廠檢驗項目改為“4.1、6.1、6.4.1、6.4.2.1、6.4.3、6.4.4”(見8.2.1,2007年版的9.3);
——增加了型式檢驗和檢驗頻次的要求,以及判定規(guī)則(見8.2.2,8.3.2);
——在水泥出廠中增加了“水泥出廠時,生產者應向用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材料。質量證明材料包括 水溶性鉻(VI)、放射性、壓蒸安定性等技術指標的型式檢驗結果,混合材摻量及種類等出廠技術指標的 檢驗結果或確認結果”的規(guī)定(見8.4,2007年版的9.2);
——完善了檢驗報告的規(guī)定(見 8.5,2007 年版的 9.5);
——將“無書面合同或協議,或未在合同、協議中注明驗收方法的,賣方應在發(fā)貨票上注明“以生 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改為“無書面合同或協議、或未在合同或協議中注明驗收方 法的,賣方應在發(fā)貨前書面告知并經買方認可后在發(fā)貨單上注明“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 收依據””(見 8.6.1,2007 年版的 9.6.1);
——將“40d 以內,買方檢驗認為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要求,而賣方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將賣 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改為“40d 以內,買方檢驗認為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要求,而賣方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 樣送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水泥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見 8.6.2,2007 年版的 9.6.2);
——將“90d 內,買方對水泥質量有疑問時,則買賣雙方應將共同認可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 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改為“90d 內,買方對水泥質量有疑問時,則雙方應將 共同認可的封存試樣送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水泥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見 8.6.3,2007 年版 的 9.6.3);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通用硅酸鹽水泥的性能特點及適用工程(見附錄 A)。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信息化部提出并歸口。
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建議改為全文強制。
通用硅酸鹽水泥作為可用于結構工程原材料,涉及國家和人民生命安全和經濟利益。
建議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頒布實施,過渡期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