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qū)人民法院獲悉,廣受關注的“ 山東25噸問題水泥賣到河南農(nóng)村學?!币话竿瓿梢粚徟袥Q。
一審判決書提到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5、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胡安剛明知濟寧固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獲得水泥工業(yè)產(chǎn)品生產(chǎn)許可證,其決定并指使該廠廠長郭磊、水泥廠廠長李秀成在濟寧固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內(nèi)生產(chǎn)水泥并使用棗莊鵬源建材有限公司運來的印有棗莊鵬源建材有限公司注冊商標“海固中聯(lián)”的包裝袋包裝后對外銷售。
期間,2019年3月21日至同年4月,因熟料價格上漲,胡安剛指使廠長郭磊、水泥生產(chǎn)廠長、化驗室主任董頂珍通過向P042.5水泥中按比例加入粉煤灰的方式生產(chǎn)水泥對外銷售。
2019年3月21日,李秀成負責水泥生產(chǎn);同年3月22日至25日,李秀成請假,郭磊安排董頂珍負責水泥生產(chǎn),所生產(chǎn)的水泥均于當天或第二天銷售出去。所生產(chǎn)水泥,于2019年3月21日、23日、24日、25日,以每噸295元的價格每天銷售給潘剛強34噸。
同年4月24日,部分水泥經(jīng)商丘市正諾質(zhì)量檢測有限公司檢測,結(jié)論為抗折、抗壓不符合國家標準;于同年3月24日,以每噸300元的價格銷售給張記芳50噸,后張記芳將其中25噸水泥以每噸390元的價格銷售給河南省鹿邑縣志成學校,該25噸水泥于同年4月4日、4月28日,經(jīng)河南省淮陽縣億捷工程質(zhì)量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產(chǎn)品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所檢驗,結(jié)論均為抗折、抗壓不符合國家標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安剛、郭磊、董頂珍、李秀成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生產(chǎn)、銷售,其行為均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告人均能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胡安剛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判處郭磊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董頂珍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判處李秀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一審判決:被告人胡安剛(主犯)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郭磊(廠長)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董頂珍(生產(chǎn)廠長、化驗室主任)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四、被告人李秀成(廠長)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決書全文如下:
胡安剛、郭磊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
一審刑事判決書
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魯0405刑初18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臺兒莊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安剛,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于棗莊市市中區(qū),漢族,初中畢業(yè),戶籍地棗莊市市中區(qū),住棗莊市市中區(qū)。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辯護人黃巖,山東京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桑剛,山東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郭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棗莊市薛城區(qū),漢族,初中畢業(yè),住棗莊市薛城區(qū)。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辯護人徐晨光,山東京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董頂珍,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于棗莊市市中區(qū),漢族,初中畢業(yè),住棗莊市山亭區(qū)。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辯護人賀成柱、陳昂,山東賀成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秀成,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于棗莊市山亭區(qū),漢族,初中畢業(yè),住棗莊市山亭區(qū)。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辯護人李昊,山東鼎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棗莊市臺兒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臺檢一部刑訴〔2020〕11號起訴書,指控胡安剛、郭磊、董頂珍、李秀成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臺兒莊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科、助理檢察員陳貴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安剛及其辯護人黃巖、桑剛、被告人郭磊及其辯護人徐晨光、被告人董頂珍及其辯護人陳昂、被告人李秀成及其辯護人李昊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5、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胡安剛明知濟寧固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獲得水泥工業(yè)產(chǎn)品生產(chǎn)許可證,其決定并指使該廠廠長郭磊、水泥廠廠長李秀成在濟寧固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內(nèi)生產(chǎn)水泥并使用棗莊鵬源建材有限公司運來的印有棗莊鵬源建材有限公司注冊商標“海固中聯(lián)”的包裝袋包裝后對外銷售。
期間,2019年3月21日至同年4月,因熟料價格上漲,胡安剛指使廠長郭磊、水泥生產(chǎn)廠長、化驗室主任董頂珍通過向P042.5水泥中按比例加入粉煤灰的方式生產(chǎn)水泥對外銷售。
019年3月21日,李秀成負責水泥生產(chǎn);同年3月22日至25日,李秀成請假,郭磊安排董頂珍負責水泥生產(chǎn),所生產(chǎn)的水泥均于當天或第二天銷售出去。所生產(chǎn)水泥,于2019年3月21日、23日、24日、25日,以每噸295元的價格每天銷售給潘剛強34噸。同年4月24日,部分水泥經(jīng)商丘市正諾質(zhì)量檢測有限公司檢測,結(jié)論為抗折、抗壓不符合國家標準;于同年3月24日,以每噸300元的價格銷售給張記芳50噸,后張記芳將其中25噸水泥以每噸390元的價格銷售給河南省鹿邑縣志成學校,該25噸水泥于同年4月4日、4月28日,經(jīng)河南省淮陽縣億捷工程質(zhì)量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產(chǎn)品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所檢驗,結(jié)論均為抗折、抗壓不符合國家標準。
在偵查期間,胡安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意見,賠償了被害人因水泥不合格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在值班律師見證下,胡安剛、郭磊、董頂珍、李秀成均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安剛、郭磊、董頂珍、李秀成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生產(chǎn)、銷售,其行為均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告人均能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胡安剛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判處郭磊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董頂珍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判處李秀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胡安剛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胡安剛是初犯、偶犯,是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胡安剛從輕處罰。
被告人郭磊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郭磊是初犯、偶犯,是坦白,認罪認罰;共同犯罪中,是從犯;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郭磊從輕處罰。
被告人董頂珍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董頂珍是初犯、偶犯,是坦白,認罪認罰;共同犯罪中,是從犯;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董頂珍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秀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李秀成初犯、偶犯,是自首,認罪認罰;共同犯罪中,是從犯;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董頂珍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棗莊市臺兒莊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胡安剛、郭磊、董頂珍、李秀成犯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秀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被告人胡安剛、郭磊、董頂珍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意見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安剛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被告人郭磊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三、被告人董頂珍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四、被告人李秀成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胡安剛的刑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郭磊的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董頂珍的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李秀成的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員 石祥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亞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