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難,合同要小心!
2012年9月10日,一家商砼公司與一家建設公司簽訂了《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就建設公司所承建的項目所需混凝土買賣達成協(xié)議,并對混凝土的買賣價格、數(shù)量、供貨時間、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作出了約定,其中對“付款比例及期限”作出明確約定,即“自供貨之日起按合同節(jié)點付款:地下負二層封頂后結一次混凝土量并付款,甲方支付乙方砼總價款的60%,地下負一層封頂后結一次混凝土量并付款,甲方支付乙方砼總價款的60%,地上裙樓每二層封頂、簡樓每五層封頂、地下車庫每次封頂結混凝土量并付款,甲方支付乙方砼總價款的60%,以此類推。澆筑結束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并雙方結算完成后的3個月內付清全部貨款”。
合同簽訂生效后,2012年9月19日,商砼公司依據(jù)合同要求開始給建設公司供應混凝土。2013年10月4日,雙方對賬完畢,貨款總金額為1003萬余元,之后,建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開始陸續(xù)給商砼公司支付貨款。商砼公司在收到14筆貨款共計645萬元后,向建設公司追要剩余貨款,建設公司認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未到,拒絕給付,后商砼公司起訴至法院,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原告認為截至起訴之日,被告尚欠貨款3580992.5元,剩余貨款已經(jīng)沒有拖欠的理由,應當立即給付。被告認為已經(jīng)先后分14次向原告支付貨款合計645萬元,加上雙方抵頂車輛所應核減的130萬元,已經(jīng)向原告實際支付過貨款總計775萬元,實際付款比例已經(jīng)超過了雙方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付款比例即“支付砼總價款的60%”。因合同中約定的付清全部貨款的條件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并雙方結算完成后的3個月內”尚未成就,因此剩余貨款尚未給付原告。
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15日內給付原告貨款人民幣3580992.5元并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