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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稅收政策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0-08-23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湖北財稅信息網
核心提示: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稅收政策
  問:某一般納稅人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由于其外購原材料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項稅額抵扣不足,造成企業(yè)稅收負擔較高,怎么辦?

  答:根據國稅發(fā)[2000]37號文件規(guī)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規(guī)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文件規(guī)定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產品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瀝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對于瀝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應統(tǒng)一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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