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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合同條款分配混凝土質量糾紛案中的舉證責任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0-12-30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張玉芬
核心提示:本文通過對B商品混凝土公司、冀某公司、瑞某公司與A施工公司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分析,對涉及預拌混凝土交易中,最終混凝土結構質量出現(xiàn)問題時的舉證責任進行探究。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除少量采取現(xiàn)場進行預拌混凝土澆筑外,通常會購買商品混凝土供應商的預拌混凝土進行施工澆筑。在后一種情形中,當混凝土出現(xiàn)質量問題時,影響混凝土結構質量的主要影響因素有二:其一,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是否達標;其二,建設施工方的施工、養(yǎng)護操作是否規(guī)范。在實際情況中,由于我國缺少對混凝土結構質量不合格直接原因的檢驗技術和具體標準,同樣不具備可供法院采納為證據的鑒定報告,因此法院很難查清判定影響混凝土結構質量的因素為何。此外由于兩個因素分別涉及到混凝土供應商和建設施工方,對出現(xiàn)質量問題后的舉證責任分配也不盡相同。


本文通過對B商品混凝土公司、冀某公司、瑞某公司與A施工公司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分析,對涉及預拌混凝土交易中,最終混凝土結構質量出現(xiàn)問題時的舉證責任進行探究。


第一部分 裁判要旨速覽


▲ 施工單位和混凝土供應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施工單位和混凝土供應商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證明責任,通常表現(xiàn)為施工單位需要舉證證明施工、養(yǎng)護的過程操作規(guī)范無誤,混凝土供應商需要舉證證明交貨驗收的預拌混凝土均為質量合格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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