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開營改增的背景下,各個行業(yè),無論是銷售有形商品的企業(yè),還是提供無形服務的企業(yè),都通過增值稅鏈條緊密連接起來了。
增值稅是對增值額征收的流轉稅,價值鏈連接的就是價值的傳遞,因此,價值鏈上各節(jié)點企業(yè)不僅要掌握本企業(yè)適用的稅目和計稅方法,還要理解上下游企業(yè)的稅收政策,從某種程度上講,后者的重要性絲毫不亞于前者。
以建筑業(yè)企業(yè)購買商品混凝土為例,根據現行政策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以水泥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一旦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后,36個月不得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
在營改增之前,商混的主要用途為非增值項目的不動產,商混企業(yè)的主要客戶為非增值稅納稅人,沒有抵扣要求。另一方面,商混企業(yè)的進項業(yè)務中除水泥外,沙子、石子等原材料多無法取得專用發(fā)票,進項稅額抵扣不足,為此,稅法出臺了上述規(guī)定。
在建筑服務和不動產納入增值稅抵扣鏈條后,越來越多的下游納稅人,要求商混企業(yè)選用一般計稅方法,按照17%的稅率開具專票,以增加稅額的抵扣。
假定,一立方C30商混含稅售價為412元,不含稅價格為400元;其成本中水泥含稅價為117元,不含稅成本為100元,其他成本(沙子、石子、礦粉、粉煤灰、外加劑、運輸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243元,均無法取得專票。
在選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情況下,商混企業(yè)單方毛利為:400-(117+24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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