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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7-12-2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轉自浙新墻辦  作者:浙新墻辦
核心提示: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fā)《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新墻辦[2007]51號

各市、縣(市、區(qū))新墻辦: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相關政策,規(guī)范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工作,根據(jù)《浙江省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使用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認定管理?,F(xiàn)將《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省的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相關政策,規(guī)范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工作,根據(jù)《浙江省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是指根據(jù)國家和省有關產業(yè)政策要求,對屬于《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的產品,進行產能、工藝、質量管理等方面的審核活動。

經認定的產品,可以在浙江省建設工程中推廣應用;給予退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其生產企業(yè)可以享受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貼息(補助)等扶持政策,可以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減半征收等稅收優(yōu)惠政策。

第三條  省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新墻辦)負責全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指導市級的認定審查工作。

第四條  成立新型墻體材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由5人以上組成,其中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

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認定委員會)由省新墻辦牽頭成立。

省新墻辦負責對市認定委員會的認定結果進行審查;對有異議并提出申訴的認定結果進行復審。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使用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認定內容

第六條  申報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企業(y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yè)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要求,證照齊全。新建企業(yè)必須符合當?shù)匦滦蛪w材料發(fā)展規(guī)劃;符合有關審批程序;符合用地規(guī)劃、環(huán)保要求;

(二)    企業(yè)生產規(guī)模、生產工藝必須符合《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要求;

(三)    企業(y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和完備的財務、質量、統(tǒng)計、安全等規(guī)章制度;

(四) 企業(yè)生產能耗低,各類廢棄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相關標準,不造成二次污染;符合環(huán)境保護和節(jié)約土地、節(jié)約資源要求;無重大安全事故;

(五) 企業(yè)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條件。采用較先進的原材料配料系統(tǒng),具有規(guī)范的原材料臺帳、統(tǒng)計報表;建有產品出廠檢驗項目試驗室;配備檢測人員;產品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企業(yè)標準組織生產,企業(yè)標準必須已報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六)      新建企業(yè)項目投產后,須經一段時間的運行,確保企業(yè)生產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能夠真實反映企業(yè)運行狀況后才能申請認定。正常運行時間要求在3個月以上。

第七條  認定內容

(一)  審核申報企業(yè)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規(guī)定的申報條件;

(二)  審核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企業(yè)實際情況;

(三)  審核申報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是否符合《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詳見附件1);審核申請增值稅減半征收的產品是否符合財政部關于《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目錄》[財稅(2001)198號]。

第三章  申報材料及認定程序

第八條   凡申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企業(yè),通過所在地縣(市、區(qū))新墻辦,向市級新墻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換證)申請表》(一式四份)(詳見附件2-1);申請增值稅減半征收的產品,須同時填報《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企業(yè)(產品)減稅申請表》(一式五聯(lián))(詳見附件2-2);

(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土地使用證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文等合法用地證明;由當?shù)匦聣k出具的是否符合新墻材發(fā)展規(guī)劃的書面意見;企業(yè)項目建設的相關審批文件;

(三) 近一年度經法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認證的市級以上(含市級)檢測單位出具的產品型式檢測(驗)報告;

(四) 企業(yè)基本情況相關材料。主要包括企業(yè)基本信息(附廠房布置示意圖);生產工藝與規(guī)模(附生產工藝流程圖);設備清單(附生產和檢測設備購貨清單);產品說明書、產品商標或標識、代碼(附圖示及產品照片)等;

(五) 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相關材料。主要包括質量管理組織機構、檢驗機構及人員配備情況(附檢測人員名單及上崗證或培訓證明);崗位責任制、生產操作規(guī)程等規(guī)章制度;原材料和產成品檢(試)驗記錄(附近半年原材料供應量及配比明細表、近半年產品檢(試)驗記錄);執(zhí)行的產品標準;

(六)安全生產及防塵防噪措施;

(七)燒結頁巖多孔(空心)磚、砌塊產品除提供(一)至(六)項資料外,還應提供具有資質單位出具的頁巖資源儲量報告、采礦許可證等材料。

申報材料必須齊全,并裝訂成冊(申請表除外)。

第九條 申請換證的企業(yè),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換證)申請表》(一式四份);申請增值稅減半征收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產品生產企業(yè),須同時填報《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企業(yè)(產品)減稅申請表》(一式五聯(lián));

(二) 經年檢合格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到期的《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采礦許可證》(燒結頁巖多孔(空心)磚、砌塊產品需提供);

(三)企業(yè)變更信息;

(四) 近一年度內經法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認證的市級以上(含市級)檢測單位出具的產品型式檢測(驗)報告;

(五) 上一認定周期產品使用情況及用戶對產品質量的反映意見;質量抽檢情況;每年度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申請增值稅減半征收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產品生產企業(yè)還須提供上一認定周期退稅資金額度、退稅單及退稅資金的使用情況。

申報材料必須齊全,并裝訂成冊(申請表除外)。

第十條  燒結類產品和省外產品的認定或換證,由生產企業(yè)向省新墻辦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同第八條、第九條。

第十一條 建立認定委托制度。省新墻辦委托市級新墻辦牽頭組織認定委員會對本行政區(qū)域新墻材企業(yè)的產品進行認定。

燒結類產品和省外產品的認定,省新墻辦根據(jù)實際情況委托市級新墻辦組織認定。市級新墻辦憑委托函組織市認定委員會進行認定,技術專家由省認定委員會指派。

第十二條  市級新墻辦對企業(yè)提出的認定申請,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  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產品屬于《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報省新墻辦審核發(fā)證。報省新墻辦審核發(fā)證材料必須包括企業(yè)申報材料(一份)、《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換證)申請表》(一式四份)、《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企業(yè)(產品)減稅申請表》(一式五聯(lián))、每年度獲證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生產經營減稅基本情況匯總表(電子表格形式)(樣本詳見附3)、申請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換證)的企業(yè)基本情況匯總表(電子表格形式)(詳見附件4)。

(二)不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產品不屬于《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的,應當及時將不予受理的意見及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之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燒結類產品和省外產品的認定,由省新墻辦組織認定的,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委托市級新墻辦組織認定的,市級新墻辦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并報省新墻辦審核發(fā)證。

第十四條  省新墻辦負責認定產品的最終認定審查,對審查通過的企業(yè)產品,自通過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頒發(fā)《認定證書》。

第十五條  企業(yè)對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原作出認定結論的認定委員會提出重新審議,認定委員會應予受理。企業(yè)對重新審議結論仍有異議的,可直接向省認定委員會提出申訴,省認定委員會根據(jù)調查核實的情況,提出論證意見,并有權變更市級認定委員會的認定結論。

第十六條  《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換證)申請表》、《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企業(yè)(產品)減稅申請表》、《認定證書》由省新墻辦統(tǒng)一印制、發(fā)放和管理。《認定證書》有效期兩年。

第十七條  認定及換證的申請受理每個季度一次,受理時間為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月底之前。

第十八條  獲得《認定證書》的單位,因故變更企業(yè)名稱或者產品、工藝等內容的,應向市級新墻辦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級新墻辦根據(jù)本辦法第十二條,自行審查或提出意見,報省新墻辦審查。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  《認定證書》全省有效,各地不得以備案等形式限制獲證產品在全省范圍內的流通。

第二十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xù)認定的單位,應在有效期終止日前3個月提出換證申請。凡不按期申請換證的企業(yè),按自動放棄處理。經復審合格給予換證。

第二十一條  認定委員會和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公正廉潔,不得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認定過程中,不得向企業(yè)收取任何費用加重企業(yè)負擔。

第二十二條  市級新墻辦應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認定產品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各市每年在11月底前至少組織一次抽查,抽檢面不應小于30%,并將抽查結果及相關材料上報省新墻辦。省新墻辦每年不定期組織重點抽查。對抽查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省新墻辦暫收回《認定證書》,責令其三個月內整改,待符合條件后,恢復《認定證書》的使用,不整改或整改無效者,取消其《認定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市級新墻辦應建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基本情況報告制度。企業(yè)應于每年2月15日以前,向市級新墻辦報送上一年度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每年2月底前市新墻辦將本地區(qū)上一年度新型墻體材料企業(yè)認定情況和檢查的情況總結,分別報送省新墻辦。  

第五章  罰     
第二十四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使建筑工程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取消《認定證書》。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賣、租借、轉讓《認定證書》;申辦單位不得虛報、瞞報。違者取消《認定證書》。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fā)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認定證書》的行為,一經查實,取消《認定證書》及重新申報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已獲得《認定證書》的單位,在有效期內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fā)證機關收回《認定證書》:

(一)已不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要求的;

(二)改變產品生產工藝,已超出《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范圍的;

(三)質量管理未執(zhí)行到位,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的;

(四)造成重大污染,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等;

(五)申報材料弄虛作假。

第二十八條  對偽造《認定證書》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新墻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浙新墻[2002]3號文、[2004]57號文同時廢止。按浙新墻[2002]3號文、[2004]57號文認定頒發(fā)的相關認定證書待有效期滿后,按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和認定。同時具備兩證的企業(yè),以稅收認定證書的有效期日為準。

附件:

1、《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

2-1、《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換證)申請表》(略)

 2-2、《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企業(yè)(產品)減稅申請表》(略)

3、《年度獲證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生產經營減稅基本情況匯總表》(樣本)

4、 《申請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企業(yè)基本情況匯總表》(樣本)

附1: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

產     品

一、磚類

1. 燒結多孔磚(以煤矸石、頁巖為原料,符合GB13544—2000技術要求)和燒結空心磚(以煤矸石、頁巖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術要求)。

2.混凝土多孔磚(符合JC943—2004技術要求)。

3、混凝土實心磚(符合新頒布的國標技術要求)

4.蒸壓粉煤灰磚(符合JC239—2001技術要求)、蒸壓灰砂磚(符合GB11945—1999技術要術)和蒸壓灰砂空心磚(符合JC/T637—1996技術要求)。

二、砌塊類

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GB8239--1997技術要求)。

2.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GB15229--2002技術要求)。

3.燒結空心砌塊(以煤矸石、頁巖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術要求)

4.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符合GB/T11968--2006的技術要求)。

5.石膏砌塊(符合JC/T698--1998技術要求)。

6.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塊(符合JC862—2000技術要求)

三、板材類

1.蒸壓加氣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術要求)。

2.建筑隔墻用輕質條板(符合JG/T169--2005的技術要求)。

3.鋼絲網架聚苯乙烯夾芯板(符合JC623--1996的技術要求)。

4.石膏空心條板(符合行業(yè)標準JC/T829--1998的技術要求)。

5.玻璃纖維增強水泥輕質多孔隔墻條板(簡稱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術要求)。

6.金屬面夾芯板。其中:金屬面聚苯乙烯夾芯板(符合JC689--1998技術要求);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術要求);金屬面巖棉、礦渣棉夾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術要求)。

7.建筑平板。其中:紙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術要求);纖維增強硅酸鈣板(符合JC/T564—2000技術要求)、纖維增強低堿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術要求)、維綸纖維增強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術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2006技術要求)

四、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工業(yè)廢渣、農作物桔桿、建筑垃圾、的非燒結墻體材料產品。

五、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燒結保溫磚(砌塊)、中空鋼網內模隔墻、復合保溫磚(砌塊、板)、預制復合墻板(體),聚氨酯硬泡復合板及以專用聚氨酯為材料的建筑墻體。

六、其它經省級有關部門鑒定或驗收,并經省新墻辦確認的產品。

  
生產規(guī)模及主要工藝

  燒結磚:年生產規(guī)模在3000萬塊標磚以上,采用真空擠出、余熱干燥、電子計量工藝。

  非燒結磚:年生產規(guī)模在3000萬塊標磚以上,機械成型生產工藝。

  
砌塊類:機械成型生產工藝。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年單班生產能力在6萬立方米以上;石膏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年生產規(guī)模在15萬立方米以上;燒結空心砌塊年生產規(guī)模在6萬立方米以上。

  板材類:機械成型生產工藝。玻璃纖維增強水泥空心條板、輕集料混凝土條板等條板類產品年生產規(guī)模在15萬平方米以上;復合板類產品年生產規(guī)模在20萬平方米以上;紙面石膏板年生產規(guī)??刂圃?000萬平方米以上;無石棉硅酸鈣板、纖維增強硅酸鈣板、纖維水泥板等薄板類產品年生產規(guī)??刂圃?000萬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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