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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6-04-25  來源:四川省建設廳  作者:四川省建設廳
核心提示:四川省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省區(qū)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和施工管理。

      第三條  四川省建設廳委托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總站負責四川省預拌混凝土質量及其施工質量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yè)應當持有國家或省建設廳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資質證書,并在企業(yè)資質等級學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guī)范組織生產與施工,并執(zhí)行本規(guī)范。

      第二章  生產質量與管理

      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配備專業(yè)質量管理人員,以確保生產質量。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建立進料臺帳,查驗原材料出廠合格證和檢驗報告,按不同規(guī)格、批次、批量復驗,原材料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建立崗位制。崗位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按規(guī)定持證上崗。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以混凝土各項技術性能指標、結合原材料檢測報告、工程現場施工工藝及氣候條件,通過試驗逐一確定各項工程的配合比。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人員應嚴格按照試驗室提供的配合比執(zhí)行,并經試驗室人員確認簽字后方可進行生產,并做好生產記錄。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第一次開盤,生產企業(yè)應進行開盤鑒定,保證預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滿足施工條件和相關標準及合同約定。開盤鑒定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組織,應有預拌混凝土購買單位或監(jiān)理工程師和施工企業(yè)派代表等單位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在運輸和等待卸料過程中嚴禁加水。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卸料后嚴禁加水、嚴禁進行二次運轉、嚴禁二次攪拌、嚴禁將超過初凝時間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必須按照供需合同約定和要求對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應懸掛工程的名稱和運送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二十八天強度報告后補),并提供生產混凝土的有關質量文件、合格證、檢測報告、混凝土試配送等,并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使用說明與施工注意事項等。

      第三章 檢驗與驗收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必須按照進貨檢驗制度對預拌混凝土數量和質量進行現場逐車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對不符合坍落度等質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負責。交貨檢驗執(zhí)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由施工單位負責制樣,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監(jiān)理單位旁站見證,并按規(guī)定取樣。

      預拌混凝土質量判定應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交貨檢驗混凝土試樣應在混凝土澆注的工程部位取樣制作。交貨檢驗的檢測報告作為工程質量評定與驗收的質量控制資料。預拌混凝土強度評定宜采用數理統計方法。

      第十六條  混凝土攪拌設備、計量器應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檢驗,并做好檢驗維修記錄。

      第四章 施工質量控制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預拌混凝土的特點制定混

      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澆注柱和墻體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混凝土生產離析及浮漿,否則宜采用非泵送混凝土。施工輸送至30米高度或10層以上房屋混凝土提倡采用非垂直泵送。

      對板面出現的浮漿,禁止采用撒干料方式處理,可采用真空吸水或其他吸水方法處理?;炷帘砻骈_始收漿時,應進行二次抹面。

      第十八條  新澆注混凝土應嚴格按規(guī)范、標準要求加強養(yǎng)護,保證養(yǎng)護效果。

      樓板混凝土澆注完畢后應養(yǎng)護48h或混凝土試塊檢測強度達到1.2N/m2 m2后,可在其上安裝模板支架或從事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工程師、施工單位對預拌混凝土質量有疑義時,應及時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反映,有權抽查生產企業(yè)配合比及生產記錄、設備計量檢驗記錄和抽樣檢測,生產企業(yè)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對混凝土生產及運輸(含泵送)質量負責,因預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質量事故或他人財產損害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承擔賠償責任;預拌混凝土出現嚴重問題,一經發(fā)現,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責令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停止生產。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jiān)督機構、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活動。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jiān)督機構、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等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得明示或暗示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購買其指定生產廠家的原材料。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應法律法規(guī)依法處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不服時,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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